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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笔借款两份“债” 法院厘清糊涂账

作者: 来源: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: 2025-06-27 09:11

生活中,朋友借钱后找第三人代还,是否意味着债务一笔勾销?近日,巨野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。

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。2017年10月9日,李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,并出具了借条。借条载明:“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孙某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。借款用于临时资金周转,借款期限为1个月。此借款于2017年11月9日还清本金及利息,如未按时足额还款,逾期30天以内,李某自愿支付借款本金的10%作为违约金给出借人;逾期30天及以上期间,则甲方自愿另行支付按借款本金的8%每天计算的违约金给出借人。”同时出具收据一张,借条及收据均有李某签字按捺手印。

李某称,借条是真的,但已经让朋友王某代为归还。孙某称,其与王某之间另有债权债务关系,王某的转账与本案无关。

本案的争议焦点是,案涉借款是否已经清偿?根据法院查明事实,李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,并出具借条及收据,被告李某主张已经通过王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,并提供王某的证人证言,但王某的转账记录并未明确备注为偿还案涉借款。此外,李某并未向原告收回借条或出具还款凭证,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转账行为与案涉借款关联性。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,法院不予认可。故原告孙某要求被告李某归还借款1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

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1000元及利息的问题,借条中双方对利息未做约定,故原告主张要求支付利息,法院不予支持,但双方借条约定违约金,被告自2017年11月9日逾期未偿还原告本金,原告根据该借条主张要求违约金1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。

承办法官表示,借款人与实际还款人不一致时,第三人代为还款须经债权人明确认可,借款人主张债务已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,应当举证证明债权人接受第三人的代为履行,且还款行为明确指向案涉债务。同时通过第三人代偿的需留存债权人同意的证据,还款时规范操作,在转账时备注用途,还款后应及时收回借条或取得书面凭证,避免后续纠纷。

通讯员 马巾茹 周莹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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